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5)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MBO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短短的三五年间被普遍接受并得到政府快速推广,并进一步在中央级和地市级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实施,MBO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也越来越多,人们关注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尤其是实施MBO企业内部的职工。此时,恰逢“郎顾之争”引发产权改革大讨论,MBO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做法,及国企MBO利弊得失引起了学界政府的普遍关注。例如,2002年春兰集团试图改制之举被中央政府亮起“红灯”,北大方正集团和内蒙鄂尔多斯集团等有关国有股权变动的报告也未获中央政府的批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搞过MBO的企业其收购价格大都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而那些曾经被推举为成功实现MBO典范的企业,也并没有出现人们当初所预期的经济效益。对MBO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以及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理论的讨论,一时间成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考虑到实施MBO的社会敏感性,以及MBO过程的不透明、不公正等现象,财政部曾于2003年3月发文,“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国资委也一改以往的沉默态度,于2004年9月7日向媒体承认“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现象,并认为,“在目前许多条件还不具备、不成熟的情况下急于搞管理层收购,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种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对国有大企业产权改制不利”。强调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可以探索试行管理层收购和控股”,但必须规范慎重,不能任意而为。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MBO制度仅仅是在产权改革理论指导下实施并推进的一项国有股减持措施,其自身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也没有能够形成较为正确引导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的理论体系,自然难以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在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下,作为国有产权改革和国有股份减持的MBO制度,要能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就必须揭开我国MBO仅为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的面纱,结合我国经济实际,提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者收购理论,制定出指导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实践的法律制度,以发挥法律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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