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7)
显然,《管理办法》中的这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3年,国资委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后,业界普遍认为,该办法第一次对管理者收购问题进行了明确表态并提出了基本规则,这意味着对MBO的开禁。但也有专家指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转让时所履行的义务并不相同,管理者收购仍然存在极多漏洞。
因此,加快立法进度,规范收购程序和行为,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利用MBO转移国有财富的行为已经成为很严峻的话题。
3.3.2 国有企业MBO制度限制与障碍
管理者收购与《公司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具体为:
首先,管理者收购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与《公司法》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者收购与《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存在冲突;二是,管理者收购受到《公司法》第20条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规定限制;三是,管理者个人持股的比率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四是,管理者收购与《公司法》第61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存在冲突。
其次,管理者收购与《证券法》冲突。一是,管理者收购与《证券法》第70条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存在冲突;二是,管理者在采取换购收购方式上受到证券法的限制。三是,管理者收购方式上与证券法冲突。
最后,管理者的融资行为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的限制。 这些冲突构成了MBO实施的制度障碍。
第4章 完善我国MBO理论和制度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国有企业MBO理论研究,保障制度有效供给
MBO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国家的供给意愿;二为国家的供给能力。与普通商品的供给不同的是,法律供给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其供给主体是国家,呈非市场性和非盈利性特征,因此就MBO法律制度的供给意愿而言,可以说完全取决于国家对MBO所持的态度。如果国家对国企MBO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则其不愿意为市场供给MBO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是否供给以及供给多少,一定程度上由国家的“偏好”决定。但是这种决定,不是随意的为所欲为。根据需求决定供给的经济学原理,国家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能不考虑市场的需求,也不能不考虑所要规范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在MBO法律制度的供需关系中,作为立法者的国家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他是MBO这个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而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他又是必须遵循这个规则的游戏者,是MBO市场交易主体之一,受其所制定的游戏规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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