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8)
因此,国家在供给MBO法律制度时,不得不考虑MBO对国有资产的影响。这是一个两难选择,因为就国有企业所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低效益低效率弊端问题始终坚韧地存在着,成为国家一个沉重的负担,而MBO所带有的厘清产权关系,解决所有者虚位问题,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等天然优势似乎能够成为国企改革的一种新思路,但是MBO同时也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
正如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指出:“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收购已经出现了官商勾结,大量的国有财富通过暗箱操作,以较低的价格被出售,以非正常的方式快速地向私人移动,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来约束,中国的管理层收购可能会成为一场灾难。”这也就是尽管市场的消费者们对完善的MBO法律制度千呼万唤,但MBO法律制度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原因。
这种决策的两难性与国家的MBO法律制度供给能力有关。实际上,从国家机关已批准个别国有上市公司实行MBO这一事实来看,如果说国家没有任何MBO法律制度的供给意愿,实难谓之妥当。而就目前MBO制度体系而言,客观地存在着漏洞与不足,国内对MBO制度的需求自然是迫切的。如果国家真的没有供给意愿,也不是应有的态度。困扰着国家对MBO立法的是,如何平衡通过MBO进行有效的产权改革和通过MBO法律制度的设计来避免重蹈俄罗斯“隐性私有化” 之覆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无疑是与立法水平等因素有关的法律供给能力问题。
MBO收购设计到主体、定价、评估、融资、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监管等环节,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而且一套完善的MBO制度还需要发达的资本市场来支撑,绝非简单易行。这则要求,一方面加强MBO实践市场的调查,以取得关于MBO运作的充分资料,以便在立法时进行有效参考及收益分析;另一方面加强对MBO在中国践行的理论论证,将MBO的负面影响通过制度的设计降低到最低水平。
针对这一要求,学术界、实务界、政府监管层应各施其责,彼此配合,建立一套与中国产权改革相适应的制度框架。这套制度框架应由三个层次的规则构成:第一层次是宪法中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规定;第二个层次是部门法中对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公司法,各类法律中存在大量保护国有资产的操作条文。第三个层次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办法,从最早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这与法律制度需求相比,显得极不均衡。
法律供求均衡,是指经济法律的价值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的实现,经济法律需求得以满足,法律供给适应法律需求,即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法律的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 而法律的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法律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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