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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29)
法律的不均衡是法律变动和发展的动因,法律总是在供给不均衡——均衡——不均衡的循环过程中走向未来的。因此,建立一套包括法律、政策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的制度框架和监督体系,并使之真正能预防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加强MBO立法研究,完善MBO法律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局面,确保我国国有资产产权改革顺利健康实施,是一种必然要求。

4.2 有选择地限制国有企业实施MBO
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大原则,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是大方向,对作为MBO收购对象的目标公司做排除性规定,把某些行业和领域置于限制实施MBO对象之外,以保障公有制在重点行业的支配地位是必要的。如,对航空、交通、铁路、邮电通讯等基础性产业;教育、科技等公用领域,且对社会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天然垄断领域,且垄断成为必然或必需的企业;把握国计民生命脉的如能源动力、基础材料、金融等部门和一些特大型、大型企业;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政策规定加以限制和禁止。
其次,管理者的收购能力以及可能的激励效果,也要求对作为收购对象的国有企业作限制性操作,以避免助长违规势头,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对公司股本较小,且第一大股东为国家,同时第一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不大,不需要动用太多资金就可以实现管理者收购的;企业创业之初国家没有投入资本金或投入资金很少,企业的发展基本上就是管理者创业并领导企业发展壮大的;公司所处的行业为竞争性行业,属于国家显然要退出的行业之一,且行业内部竞争激烈的;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司管理层有优秀的管理能力等国有性质的公司,可以放宽收购条件。
最后,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对作为收购对象的国有企业作限制性规定。受历史、资源、交通、资金、技术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国经济区域间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差异是必然的。如何说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成因,如何缩小差距协调平衡地前进,是国内外经济学家长期探索的问题,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区域经济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新古典区域均衡增长理论、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发展极理论、不平衡增长理论、区域生命周期理论、倒“U”型理论等不同学派。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理论是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出发的,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任何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区域经济发展都是在当地当时的客观条件和政策导向下实现的。
政府有关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具体的产业经济布局,要求政策制定者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各地区政策制度执行者应结合各地区域经济的实际情况,有取有舍地实施国企MBO,不搞一刀切。通过制度划定MBO收购对象的范围,就如同卖家将哪些商品界定为“卖品”和“非卖品”一样,剩下的工作就是将“非卖品”控制在手里,而由市场来决定对“卖品”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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