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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33)
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让置于公开市场之中,引进更多收购意向的第三人进行竞价受让国有股权,有利于最终成交价的公允性,也更能反映多方博弈下的市场机制,能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MBO是一种交易,MBO定价是一种博弈,交易价格本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在普通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竞价方之间的利益也可能是对立的,各方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竭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涉及国有资产的MBO中,管理者处于一种类似双方代理或者自己代理的地位,由于利益上的冲突,使得管理者会倾向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委托人(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正如有学者指出:“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管理者帮助股东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性也得以降低。上市公司管理者实施MBO,应当按照公开竟价机制,使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出价,价高者得。”
4.5.3 加强对管理者收购行为的审计监督,严惩违法乱纪行为
管理者可能会通过信息和管理优势,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从而剥夺了一种公平谈判的机会,也人为地扭曲市场的价格原理。为此完善MBO制度予以规制定价规则,引进竞价机制,以恢复各方谈判机会的平衡,更方便于对管理者收购行为的有效约束和监督。具体地说,是要从两个方面0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和监督。一是内在约束,限制管理者在MBO收购中的有些权限。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二是外在约束,通过财务审计制度和公开竞价制度,防止管理者暗箱操作。
正如学者指出:“交易者双方在合作的大前提下,又是一种竞争关系。交易者本质上具有经济人的自利倾向,经济人参与到交易中的目的,绝大多数都不是为了利他,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因此,交易各方在博弈过程中,都会尽可能地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尽可能地获得有利于自身的交易结果”。引进第三人参与竞价和通过审计监督,可以有效约束管理者因投机而引发的‘败德行为’,对管理者可能采取的隐瞒事实、欺诈、胁迫等手段干扰和扭曲交易起到监督控制作用。

4.6.强化管理者实施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传统经济学是把完全信息作为基本的假设前提来研究市场经济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问题的。在经济分析中,几乎所有理论都是在假定市场主体充分掌握了市场价格等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展开的。但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者往往并不能具备完全信息,或者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所具备的信息是非对称的。MBO过程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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