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34)
为保障MBO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交易的公开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有必要强化作为国有企业代理人的企业管理者信息披露义务。
4.6.1 在MBO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是现实需求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MBO是在暗中进行的,MBO成了只做不说的事情。虽然有些公司对股权变动做了一些披露,但也多是含含糊糊,能省则省,甚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更有甚者,隐藏利润扩大,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贿赂地方政府暗箱操作,通过关联交易隐瞒企业真实财务状况,严重侵犯国家和中小股东利益。
4.6.2 在MBO收购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是法律经济学的要求
产权交易是一种博弈,而权利的博弈是一个互动的决策过程,交易双方在所处的交易环境中,每一方的最优决策都不仅仅是自身的选择,而是要受环境和交易对方的影响。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一个合作博弈,信息将会得到充分的共享。但道德风险的存在,交易又可能趋于非合作,此时交易者出于自利的动机,会干扰或扭曲信息交流,隐藏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信息障碍是造成非合作博弈的重要原因。对于所有权交易中的信息障碍,应该说,一部分是源于客观原因,掌握有些信息的技术条件尚未达到,另一部分则是源于道德风险,这一类信息障碍是人为造成的。因此,法律要阻止非合作的博弈,重要的环节就是阻止人为的信息障碍。另外,市场主体在情势复杂和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为获取真实、充分、有效的信息,做出正确行为选择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这种资源的耗费就是搜寻与发现成本,其实质就是信息成本。
为此,法律必须做出弥补当事人信息不足的安排,防止信息污染,通过固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最终促进当事人获得最佳和最适宜的信息(成本)价格。
4.6.3 在MBO中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也应成为法定义务
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MBO,都存在信息披露问题。对于非上市公司,虽然《公司法》并无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并且转让价格的公允与否涉及到是否存在国有及集体资产流失的敏感问题。
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MBO的信息进行披露是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体现,这有利于MBO运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变动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动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总共3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