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MBO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江泽利(35)
鉴于此,信息披露应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加以强化,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应予严惩,以增加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减少相对人的信息搜集成本。
4.7.引用激励机制,确保管理者能“说实话”
有了强制披露信息的规定和强制处罚措施,经营管理者是不是就必然会遵照规定实施信息披露了呢?回答显然是不肯定的。
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是普遍存在的。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两个严重的问题,即,信息的事前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信息的事后不对称导致了道德风险。为了消除逆向选择行为,信息经济学提出了信号传递、信息甄别等理论;为了消除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使用了机制设计的思想,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根据其中的隐藏信息道德风险及其机制设计与显示原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使交易帕累托有效,参与者必须真实显示其私人信息,即“说实话”。
但是,拥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他不会主动地显示其真实信息,这就对机制设计产生一种约束,即必须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
这类激励可以看作是代理人凭借其自身拥有的私人信息所索取的信息租金。正是由于有信息租金的存在,才使得管理者能够或者愿意“说实话”。在设定信息租金时,还得考虑管理者在“说实话”时的效用要比不进行有效信息披露时,即“不说实话”时获得的效用要大,换种说法就是,激励的充分或足够。只有那些有足够的吸引力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得代理人能够参与这个机制所确定的经济活动,接受这个机制所确定的活动规则。也只有这时,获得的效用比不参与经济活动或拒绝活动规则时获得的效用要大,这个约束被称之为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或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 )。
满足参与约束的机制才被称为可行机制(feasible mechanism)。
制度设计者不可忽视国企经营管理者是理性经济人的现实,最大限度地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其本质特征。在设计行动规则,规定其行为准则并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引进激励兼容约束机制,选择适当的激励措施,能保证其有效参与约束机制。
结 束 语
通过本文的论证和分析,更加肯定了我关于我国范围内的管理者收购是特殊收购对象下的一项国有产权改革制度的认识,为保障这一项特殊收购形式的有效运作,我们必须用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MBO更为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对收购对象、收购主体以及收购行为等加以严格的规制;为保证这一项特殊意义的收购行为的公允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我们还应该引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审计监督制度,以维护国家利益、企业职工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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