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代表制度初探/陈训龙(5)
综上可知,监事代表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力监督制衡问题,监事的监督权的实现有待于这一制度的建立,因此这是公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在主张法定代表人绝对代表主义的我国,更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利益的保护。
*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 参见甘忠培:《公司代理制度论略》,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第72页。
2 见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合期,第426页。
3 见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合期,第427-428页。
4 见顾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比较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创刊号,第50--51页。
5 见张开平:《公司权利解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125页。
6 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
7 见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合期,第420-421页。
8 参见胡文涛:《强化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法律思考》载《经济师》1999年第6期;万利民《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监察权有效行使的法律保障》,载《北方化丛》1999年第6期,第39-40页。
9 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2000年修订,第525页。
10 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26页。
11 见张开平:《公司权利解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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