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定义)/居松南(10)
单据提示方
单据提示方按照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可能有三类当事人即:受益人、银行、其他方。受益人提示单据已经阐述,不再赘述。银行则包括被指定银行、单据转递银行、保兑行;而其他一方则可能是代受益人提交单据的人。
在上述当事人当中,受益人、被指定银行、保兑行作为提示人则享有要求付款的权利,接受单据方是开证行的则应确定是否付款。单据转递方或其他代理方则不享有要求付款的权利,因为这些当事人充其量仅是请求付款人的代理人,担任的是转递单据这一简单的任务。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居松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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