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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定义)/居松南(3)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该条款确立了保兑的定义,即开证行之外的保兑行就兑付信用证做出的单方承诺。就保兑行为的法律性质而言,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民法并未就该类行为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可资引用的只有《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物权法》,保兑行为只能说类似于担保,而非担保,因为保兑不能完全满足从属性的根本特征。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在英美国家广为常见,而在中国尚无法律给予其明确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实践中,涉外法律关系是认同独立担保的地位的,但是非涉外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承认存在独立担保地位的。
  但是是否保兑行为不能得到我国法律认可呢。答案是否定的,基于信用证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特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实践均认可统一惯例的效力,故保兑行为是得到我国法律认可的。只要当事各方满足了保兑行为的要求,即可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兑行是独立于开证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看,存在保兑行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两张信用证,即增加了保兑行对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保兑行应开证行的授权是保兑行和开证行就保兑信用证达成的法律关系,其不影响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的兑付责任。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这个条款是信用证的准确定义。从该条上来看,信用证是一个承诺,开证行就自己的付款义务添附了条件。开证行承担这兑付的重要责任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原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是生效,开证行所约定的该条件的即是相符提示,即信用证单证一致。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兑付义务即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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