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定义)/居松南(6)
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的开证行和受益人不处于同一地点,为了受益人获得付款的方便,开证行一般均指定一银行代为行驶开证行的义务,即校验单据并付款或承诺付款。被指定银行从这个角度出发是开证行的代理人,代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就任银行可适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可代开证行履行这一义务。此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外公开做出的承诺,任何被指定银行都可以接受这种承诺付款,当然前提是单证是相符一致的。
Presentation means eithe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under a credit to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 or the documents so delivered.
提示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提示单据其实包括两种类型的提交。第一是单证提交给开证行,这类提交又分为两种,即受益人直接提交单据和被指定银行想开证行提交单据。第二是受益人将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基于提交的方式,受益人其实是可以选择性地提交单据给不同的人,但是其后果是一样的。作为受益人而言,其可以获得的付款承诺是两个当事人—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开征银行作为第一性的开证行,其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且不可避免的。无论如何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核心。即便开证行指令了被指定银行,但受益人仍可以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不能因受益人未能将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认定受益人提交单据不符合约定。第二累提交是单据提交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担任的类似开证行代理人角色,受益人欲取得付款可以将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在被指定银行愿意履行开证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可凭借此次付款得到偿付从而实现凭借信用证获得付款的目的。
Presenter means a beneficiary, bank or other party that makes a presentation.
提示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单据提示方按照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可能有三类当事人即:受益人、银行、其他方。受益人提示单据已经阐述,不再赘述。银行则包括被指定银行、单据转递银行、保兑行;而其他一方则可能是代受益人提交单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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