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促成了犯罪行为?/宋飞译(5)
过去,停车就要开票收费是司空见惯的。现在,藐视法律者对此置之不理,而且只有在多次违法之后(累计),被扭送到法庭。但在日本东京,违法停车罚款一次就2000美金的地方,这种情况(激励)就另当别论。
以前蛮横的民权骚乱被视为是对公共和平的一个最严重的破坏。在一些“火药桶”地区——社会监管力量鞭长莫及的非常地区——爆炸性的条件添加进无法控制的骚乱。现在,乌合之众的权利(代指“民权运动”,译者注)有时征服了私人权利,因为成千上万的骚乱者获得许可“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而免于处罚。因为担心他们的个人安全,家家户户撤退进铜墙铁壁一般的社区里,竖起路障,安装防护锁和警报。现在,法定的永久市民们已成为呆在他们自己家里的虚拟囚徒。
将负责抵制犯罪行为的事务交给他们自己手中的民防团和治安维持会一直毁誉参半。“地铁治安维持会”成员伯纳德.戈兹,在遭受了几次行凶抢劫之后,向再次试图抢劫他的恶棍开枪了。尽管他确信,这种尝试显然是处于自卫,但是他仍被判有罪,并须直接对“受害者”(即他眼中的袭击者)支付巨额补偿。朝鲜店主,通过组织他们自己武装的治安维持会来还击洛杉矶骚乱期间的抢劫者,该举也是毁誉参半的。有时,随着治安维持会成员以在当时的压力下采用极端的“必要武力”进行了精确的测量,几乎不可能探知是否属于自为行为为由被起诉和判处有罪,这个局面已经被扭转。
(在公共场所的)行凶抢劫因其可以如此普遍地获取快捷便利的现金,“容易得手”,而且追上捉摸不定的罪犯的机会微乎其微,以致于很多人效尤,想逮捕他们也不容易。现在,没有作用的对策导致这种罪行中的很多都是无法预料的。更糟糕的是因为劫匪们知道拦路抢劫或者抢夺之类的行为被抓的几率更小,所以他们尽量不去干入室抢劫,从而避免在入室抢劫后销赃被抓或者在入室抢劫时被诱捕。
商业上过去用暴力**工会组织者和罢工者。现在,工会流氓有时也诉诸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工厂)设备、痛打、欺侮和决斗(等)方式,以使破坏罢工者和企业经营也为他们个人安全担心。
过分地广泛地进行自我表达的环境极端主义者,经常构成侵犯他人权利罪。现在,环保主义者的恶作剧, 诸如,蓄意的破坏(通过会说话的树或其它蓄意的破坏工具),对动物实验的中断,对私人财产的侵害等等,已经造成了伤害,损害,甚至死亡。
过去进监狱并呆在那里的罪犯,现在在工作着,并在周末放假,而且其他的提早释放安排正努力地反复地说服罪犯回归社会。不是嫌犯的社区成了假释者回归之所,社区还不准通知居民们这一潜在威胁,哪怕是危险的重犯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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