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居松南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
居松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
第三条 释义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Where applicable, words in the singular include the plural and in the plural include the singular.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该条明确把词汇的单复数定义为同一意义。这类条款在英美合同中较为常见,为了保证词语意义的一致。在信用证中我们常见DRAFTS\DOCUMENTS这类词语,如果没有准确的单复数同义的约束,可能在要求单据的数量上产生争议。诸如汇票是否一式两份、提单一式三份、单据多份等等,减少在面临不符点确认方面的歧义。
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该条款第一次将信用证明确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改变了以往信用证有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类的划分。可撤销信用证的存在使的信用证在发出之后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开证银行可撤销之。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信用证可以视为开证行对外做出的单方承诺,开证行应当从发出一刻开始即接受该承诺的约束,任何一方接受了该信用证即享有信用证下的相应权利,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有助于建立更为稳定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从而更为保护信用证权利方的利益。
在SWIFT格式当中有一栏就信用证是否为可撤销做出约定,这个栏是基于500做出的,在UCP600出台之后,信用证是否必须标注为不可撤销已无意义,从而将不可信用证正式列为信用证的常态,正如上面指出的,这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A document may be signed by handwriting, facsimile signature, perforated signature, stamp, symbol or any other mechanical or electronic method of authent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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