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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的若干思考/李雪峰(8)
救助基金运用原则和一般资金运用的原则基本相同,要求符合安全性和流动性。[28]安全性原则是救助基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救助基金可以存入银行收取孳息,但不能不顾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为获取暴利而搞冒险投资,以免使救助基金产生严重亏损,导致基金运营陷入困境。流动性原则是指资金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满足救助赔偿的需要。救助基金担负着特殊的救助任务,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对救助资金的赔付需求难以预测,因此要求救助基金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国家应该设定专门的机构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和经营进行监管,对救助基金投资类别和资金运用的比例结构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基金的管理人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为妥。[29]另外,对救助基金运作的监管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监管制度,救助基金经营中的业务统计报表、年度运营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都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总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交强险制度的一部分,如果能得到有效的施行,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交强险保险人赔偿的不足,更全面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但由于部门利益的纷争,救助基金制度一直未能得到实施。作为一种尚停留在书面上的制度,还未经受实践的检验,说的再多终究还只是纸上谈兵,期待救助基金制度的施行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 赵明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2] 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2期。
[3] 张西建、张轩:《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对侵权法的影响》,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4] 参见施文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之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83年6月版,第43页。
[5] 李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的若干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
[6] 参见王伟:《论机动车三责险的制度体系》,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
[7] 参见赵明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8] 李寿双、郭文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研究》,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8期。
[9] 李青武:《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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