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侵权第一案”的误区、对策与启示/顾金焰(4)
从该案一审的结果来看,判决被告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116万元。中大集团法务部指出,“关于为何索赔2000万元,尼奥普兰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依据是,看到中大员工写的一份报告,因此推测中大集团共生产了2000辆A9客车。再依据客车业平均每辆车的利润为1万元,提出索赔2000万元。” 5如果此说法为真,那么看来法院就完全采纳了原告的证据和主张。简直就象是被告缺席进行的审判一样。从二审来说,如果说服法院采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即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的话,可以大大降低赔偿额。
3. 现有设计抗辩
中大集团一审在法庭上提出德国公开该外观设计,应当进行现有设计抗辩。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注意现有技术抗辩不同于主张专利无效。现有设计抗辩可以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提出;而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目前中国还未确立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并撤销该专利权的主张,因为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
4. 寻找适当的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序高,建议应当寻找合适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代理。知识产权律师应当选择实务经验、诉讼经验较强的人员担当,理论研究人员进行指导。此点策略说来容易,做起来并不容易,世间的事如果都能在正确的时间找到正确的人,那就世上无难事了。在此不再详述。
四、启示
该“汽车侵权第一案”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漠视,以及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生疏。在我看来,本案给国内其他企业至少具有以下一些启示。
第一,研发阶段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除了对自身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外,还要重视主要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注意进行知识产权监控、专利检索与分析,做好知识产权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管控。
第二,诉诸民族品牌等,最多只能换取不明者的同情,却不能挽回败诉及巨额赔偿的结果。除了打民族汽车牌及国家目录牌外,中大还打出了“中国客车出口遭遇阻击”牌。6显然,如果中国企业“民族牌”打多了,国外企业也有可能打“国际牌”、“WTO”牌,施加国际社会的压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