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梁仁壮(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8日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12-6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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