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土地的法律保护构想/胡建(2)
土地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基础,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影响到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中国,土地所有权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使用权上的分歧却比较大,在城市,由于政策,法律法规能够较为顺畅的传达和实施,问题并不是很突出,但是,在城郊以及农村政策可能不能及时落实,行政效力不能及时涉及,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容易产生问题。针对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纠纷已经影响到了一些事业的发展,尤其在海南省的支柱产业----旅游业上,由于权属不明导致景点和文物得不到保护的事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破坏现象。这是十分令人心痛的,我们不得不在法律上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海南这优美的热带岛屿。
一、旅游土地权属归属(取得,所有权的行使转让)
确定土地权属主要是土地权利如何登记的问题。
1、 旅游土地的土地类型及相关问题。(旅游交通用地,景区占地,基础设施用地,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根据用途,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第3款明确规定,旅游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土地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无处分权,如果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自物权必将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换句话说,旅游开发和收益部门只享有旅游用地使用权,而决不会享有所有权。
根据现状,海南省现阶段土地利用以农业用地为主。加之,海南省旅游景观以热带自然景观为主,人文景观为辅,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占用大量的农业用地,因此,不得不考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问题,就此问题后文回展开来讲。
根据所有权划分,旅游土地来自于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其中,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及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8条)。根据使用权划分,旅游土地可能来自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两着均可通过法律确定给个人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9条)。
土地所有权与利用类型息息相关,要分清土地权属必须明确土地类型,继而弄清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这也是保护旅游用地使用权、开发权和处理权属纠纷的基础
2、旅游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主要取得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旅游开发部门或单位在开发旅游资源时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出让方式、流转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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