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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土地的法律保护构想/胡建(7)
  原审判决认为:第八村民小组以林权证主张其使用权的证据不充分。林权证上的林木虽然在1982年所有权归其所有,但是1989年5月19日双方在核定地界中,已经明确该地上的林木归部队所有。单从林木所有权而言,89年核定地界行为实为对82年林木确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至于林木处分后,是否进行补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再者,该林权证并不能作为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其证明的只是林木的归属。三亚市政府在颁证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其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016号土地证。
  第八村民小组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以该林权证主张其使用权的证据不充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林权证》明确"划给你队自留山造林面积壹佰伍拾亩,土地权属集体",由此,《林权证》已经确认上述土地属于第八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核定地界的单位只是"三亚市荔枝沟镇落笔村民委员会"和"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榆林办事处"两家单位,作为林木和土地的权利人的第八村民小组根本就没有参与核定地界,更未在《核定书》上署名和盖章,原审判决认定"89年核定地界行为实为对82年林木确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背离客观实际。三亚市政府颁发016号土地证未通知第八村民小组到现场指界,也未对核定的地界和颁证的土地依法公告,原审判决认定其颁证行为程序合法,完全与实际相悖。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16号土地证颁证行为。
  三亚市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林权证不包括土地所有权;颁发016号土地证程序合法;落笔村民委员会的签字可以代表第八村民小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亚房地产管理处答辩称:《林权证》只能说明其拥有该土地上的林木经营权和收益权,并非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证书。第八村民小组是落笔村民委员会的一个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落笔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的签字和盖章合法有效。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颁发016号土地证,颁证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三亚地产管理处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对原崖县政府给第八村民小组颁发的《林权证》确认的土地是否在016号土地证土地范围提出异议。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不能举证证明。为此,本院对该项事实不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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