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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土地的法律保护构想/胡建(8)
  海南省高院认为,根据1994年4月20日《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凡依法取得国有林权证的无需再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更不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详查和申报登记等费用",《林权证》不仅是对地上林木权属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林地权属的确认。1982年9月原崖县人民政府给第八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第八村民小组据此已经取得《林权证》项下的林地所有权。一审判决认为《林权证》仅仅是林木所有权的依据,不能作为林地权属的依据,是对《林权证》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989年5月19日落笔村民委员会和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榆林办事处等单位达成《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其中落笔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利人,落笔村民委员会在未经第八村民小组授权的情况下,对争议地土地界限所作的签章认可,对第八村民小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三亚市政府颁证前的土地界限核定行为未经真正的权利人核定土地界限,亦未履行公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此外,016号土地证项下的部分土地颁证时是第八村民小组种植管理的树木,土地由第八村民小组使用,三亚市政府在未查明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下给三亚房地产管理处颁发016号土地证,该颁证行为事实不清;同时,土地使用者并非申请土地颁证者,土地权属明显存在争议,三亚市政府在未经确权的情形下,直接给三亚房地产管理处颁发土地证,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三亚市政府016号土地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下判决: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三亚市政府给三亚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016号土地证。
  三、三亚市政府应当在查明事实确定土地权属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评析:
首先, 1989年5月19日三亚市荔枝沟镇落笔洞村委会、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榆林办事处、三亚市荔枝沟镇人民政府、三亚市国土局四方未分尊重用地现状,听取基层意见和用地单位意见达成《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其次,三亚市政府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核、登记审核、对宗地的自然状况审核还有权属状况的审核方面未能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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