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税务行政补偿/魏勇(7)
(五)税务行政补偿金的来源
税务行政补偿资金应当采取“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具体为:国税机关应当以中央财政收入支付补偿费用;而地方税务机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得益者为地方的公众,故补偿费用应由地方财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围内实行公共负担平等。
(作者单位:南充市国税局法规处)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载法律教育网。
2. 熊文钊《试论行政补偿》,载法律教育网。
3.李傲、夏军《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4. 青锋、张水海《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律教育网。
5. 王芳芳《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中国法院网。
6. 《加强行政补偿立法的法治化路径寻求》,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