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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涂斌华(7)
但是,我们也可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民事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处于明显薄弱地位。目前已有的法规中几乎都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而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寥寥无几,许多违法行为无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条款简陋、原则,缺乏操作性。
  以自己的财产来为其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填补。这类损害填补一方面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的公民财产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得以维持,不会因缺乏保护而放弃投资或仅限于投机,由此推动市场和社会经济不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提高了违规的私人经济成本,能对侵害者形成足够的惩戒、阻遏和威慑。当然,损害赔偿的实际执行还依赖于良好的个人财产帐户管理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和完备的民事诉讼程序等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现阶段在我国的公司并购市场中,投资者资源往往被滥用,甚至很多时候公司并购只是一个投机而非投资的手段,并购市场效率受到影响,风险有所加大。要医治这些顽症,必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包括民事赔偿和集体诉讼在内的完整的法律责任机制和诉讼机制,使投资者保护真正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保证善用投资者的资源,这是我国公司并购能否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并具有足够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涂 斌 华
                        二○○一年九月
 
公司并购的妙用

                                          
“兼并收购”,英文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缩写“M & A”,指一家或数家公司重新组合的手段和形式。“兼并”一词通常泛指“兼并”和“合并”。“兼并”(merger)指两家或数家公司合为一体后其中一家公司续存(survive),而另一家公司或数家公司则并入此公司。“合并”(consolidation)则指两家公司或数家公司合为一体,产生一个“新”的公司,而此前则是两家公司或数家公司。
在美国,兼并收购的浪潮是七、八年就要来一次,而在欧洲则较少。这是因为两地的条件不同。兼并收购常常演变成敌意收购,而敌意收购的展开需要广大的公众股。在法国,大股东控股平均达30%,在德国高达50%。英国是10%,在美国大股东控制的投票权则更少,一般仅有5%。

*[作者简介]涂斌华(1977- ),男,江西南昌人,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联系电话:021-6207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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