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鲁净净(10)
4.4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法律救济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同时,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公民提供全面、公正的法律救济也是人权保障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制度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人权保障的体现。
4.4.1 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为辅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
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的裁决并无异议,当事人不是针对行政裁决机构而起诉,而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因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本质应该是民事争议。所以笔者建议,应该适用民事诉讼。首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的权利义务对等,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充分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过多的应诉。行政机关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果都以行政诉讼救济,那么行政机关就会无暇应对而减少裁决的积极性。如果这类民事争议适用民事诉讼,那么就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也可以解决民事争议,这样也更利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
4.4.2 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对行政裁决权的行使有异议。应该说当事人主要是针对行政裁决权而起诉的,因此应该属于行政案件,但是这类案件是由民事案件引起的,鉴于此,笔者建议,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我国法律对此应予以规定。因为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类诉讼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法律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行政裁决纠纷的司法变更权。因为法院对错误行政裁决的撤销,只是否认了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司法职权的错误。因此对法院赋予司法变更权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和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可视争议焦点合理的适用。
4.4.3 完善不服行政裁决案件的行政复议制度
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仅有对行政确权的救济,而其他的救济却没有规定。既然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那么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而进行复议也是可以的。由行政机关复议不仅可以及时纠正作出行政裁决结果的行政机关的错误,而且也减少了行政机关应诉的可能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而且从效率的角度而言,行政复议也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同时还可以监督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裁决的质量。但也应对行政复议作出一些限制,当事人如对行政复议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行政复议是由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而非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因此,鉴于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狭小,尤其是对行政裁决不服进行复议的范围,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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