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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鲁净净(4)

  在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中,听证制度是被认为是美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内容的体现。正式听证必须公开,但并不是绝对的原则。在程序上,听证制度没有固定的格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行政主体视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事前听证,事后听证,也可以结合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然而任何一种听证形式,必须包含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辩护的权利,是否具备这两项权利是区别公正程序与不公正程序的分水岭”。10

2.3 日本的行政争诉制度

  在日本,行政机关依申请,通过特定的程序裁决民事、行政争议的过程,称为行政争诉。行政争诉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不服申诉;(2)行政审判;(3)特别的不服申诉;(4)当事人争诉。

(1) 行政不服审查

  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不服审查指的是对行政厅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服向有关行政厅提出,请求审查其处分及行为的违法、不当,纠正及排除违法不当的处分及行为的程序。12

  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极具日本特色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关于行政厅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通过对国民开设行政厅的不服申诉途径,通过简易而迅速的程序,以谋求国民的权利利益救济,同时确保行政的公正运行”。13

(2)行政审判制度

  日本的行政审判制度是模仿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般是指,“从通常的行政机关系统独立出来的行政委员会或者与此类似的行政机关,通过类似于裁判的程序即准司法程序,来作出一定决定时的该决定本身,或者与该决定有关的程序在内的制度总体”。14但是行政审判制度在日本没有统一的行政审判法律,其规定主要由分散的法律而设置。其主要特征在于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从而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

  特别的行政不服审查主要适用于特别法律的行政不服审查申诉。

(3)当事人争诉

  当事人争诉主要是指,平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于争议内容的特殊性,从而由行政机关按照特定程序,解决有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争诉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 作为对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的确认,如对地方公共团体课税权归属的纠纷;

② 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形成法律关系,但当该协议不能达成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该法律关 系可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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