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鲁净净(5)
③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时可对关于私人间法律关系的纠纷进行裁决。
关于当事人争诉的程序,主要是由各个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3 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不和谐因素
3.1 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不统一
行政裁决权覆盖了我国社会生活相当大的范围,但是法律名称却不尽相同,尤其是各个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的规定很不统一。就目前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理。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土地法》第十六条,《草原法》第十六条;(2)责令。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等;(3)调处。如《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七条;(4)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5)裁定。如《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裁决概念的模糊混用造成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力和责任的不明确,也造成了制度上的不统一及法律的不权威,增加了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行政裁决的范围不明确且有缩小的趋势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中有关行政裁决的范围的规定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多。我国法律法规仅笼统的将行政裁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民间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裁决,也就是说我国对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采用了单行立法明示规定的方式,但是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具体范围,即具体哪些特定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裁决。同时大多数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机关裁决,但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有关机关可以裁决,以致于到底由哪个机关裁决并不明确。行政裁决范围的不明确造成了相对人不知向谁申请,也造成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决时拖延怠慢,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中行政管理的需要。
同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逐渐弱化。许多行政机关为了避免重复处理,有放弃调解的意思”,16以致于许多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了行政裁决的内容。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废止了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的裁决制度,将公安机关享有的行政裁决权修改为了调解处理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调解,而没有行政裁决的内容,且调解也不是公安交通部门必须的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没有有关原行业主管部门拥有行政裁决权的规定。有关环境方面,“实践中,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也逐渐变成了调解性质,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的处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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