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鲁净净(8)
依法行政要求我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应该首先对行政裁决的事项予以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上对行政裁决权予以明确规定,因为行政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体现。为了维护其法律权威性,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制定;其次,制定统一的《行政裁决法》,对行政裁决制度做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对行政裁决的范围、种类应以明确规定,如特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而不能笼统模糊。同时,对行政裁决制度的一些特殊问题,应以特别规定的方式作出调整。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依法行政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六中全会提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因而行政裁决以专业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更应得到适当的加强。针对目前在某些方面呈现缩小态势的局面,我们应该适当扩大行政裁决范围,增加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裁决种类,如:交通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纠纷的裁决,环境污染纠纷的裁决,劳动就业与再就业的裁决,医疗纠纷的裁决等,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4.2 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
如前所述,针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情况,笔者建议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
4.2.1 成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
在国际上,如英国,设立了很多专门的行政裁判所,有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财产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等。我国目前个别法律也有规定,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争议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权争议的裁决。因此笔者建议,在一些职权性及民事纠纷繁多的行政裁决领域成立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如交通运输裁决机构、土地裁决机构、工业产权裁决机构等,也就是说,“我们的行政裁决机构实际上类似于依靠专业知识进行纠纷解决的英国裁判所”。22
同时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国际民事纠纷,可视情况成立专门的或有独立职能的行政裁决机构。
4.2.2 成立有独立职能的行政裁决机构
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行政裁决机构的设置情况,可以在大多数领域仍把裁决机构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但应该使其成立为有独立职能的行政裁决机构。其独立职能不仅体现在制度上,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还体现在程序上,要严格按照行政裁决的程序进行理性裁决。
4.3 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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