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行政裁决研究/鲁净净(9)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依法行政国家的标志之一就是有相对独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程序是改革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出发,在制度层次上,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统一具体的行政裁决程序。
首先,应该有专门和独立的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对于行政裁决程序,应该有专门的条款来规范行政机关的活动,如在《行政裁决法》中予以专门规定。以奥地利为例,“奥地利一般行政程序法也有专门的行政裁决程序”。23
其次,行政裁决程序应该完整化。正如前面所述,行政裁决的程序中应该有对行政主体义务和权限的规定,从而使行政裁决活动的价值得以实现。
再次,行政裁决程序要统一具体,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凿且争议不大的纠纷。行政机关在简单调查的基础上,直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裁决即可。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与受理程序
作为程序的发动环节,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向行政主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口头形式。收到申请书后,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理由。
(2)回避与调查程序
行政主体在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且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行政主体对有关材料进行查证、核实,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应适用回避制度。
(3)听证与对质程序
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之权利。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事人之申请应该组织听证,由当事人陈述理由、辩论、质证,并向证人了解有关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对抗的环境中,可以帮助行政主体进行理性裁决。
(4)裁决
行政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审理情况进行裁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及时作出裁决,作为裁决结果最重要的部分裁决理由要具体而充分的作出。如果不是最终裁决,行政主体应当告知当事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诉讼的期限和管辖机关。
(5)送达与执行
裁决作出后要及时送达当事人,此时裁决才发生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履行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行政裁决客观、合理、公正,完善行政裁决程序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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