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法治,还是法官之治/谭千花(7)
“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事实的清偿”。注2刑法惩罚的是既成犯罪,而犯罪具有深层、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因此刑法通过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为了保护人权,稳定社会,防止国家刑事审判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腐败,使社会发展和谐有序,我们在肯定法官“定罪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确立“无罪推定”这一对被告人有利的基本原则,的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注1: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尚立福所著《试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文。
注2:见陈兴良、周光权所著《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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