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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治与司法审查——以高校双重性身份的平衡为视角/窦希铭(5)

  高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活动中,如果其权力的来源或性质是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则其权力行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可将其认定为行政主体。在发生纠纷接受司法审查时就可以定性为行政诉讼,并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反之,则是民事主体身份。公务法人引进是平衡高校双重性身份的理性选择,也可以为司法权力的合法、合理的介入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司法权力介入高校自治领域的合法性基础。随着教育纠纷的日益增多,从理论上界定高校的地位,进而推进立法上的完善。当然如何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解读法律所赋予的高校自治权,有正对性的解决所引致的纠纷亦是当下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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