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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学浅析/旷继东(7)
  事实上,许多犯罪跟人性有关,也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关,仅仅试图从刑这一方面去矫正则会失之过偏。国外犯罪心理学家将犯罪人分为三类:计算成本的理智型犯罪人;不计后果的理智型犯罪人;激情状态下的冲动型犯罪人。对后两种犯罪人,重刑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并且,对某些犯罪,如果处罚过重,导致罪刑失当,会使刑罚丧失正义性,可能会使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如毒品犯罪,如果少量的毒品数量也施以较高的刑事处罚,可能会促使犯罪分子产生一种普遍的心理,就是“要么不作,要作就来一次大的”,导致毒品更加泛滥,也难以使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对处罚产生认同,对普通公民来说也不能形成罪有应得的共鸣。因此,过于严苛的刑罚可能反而导致法律本身的普遍不适用,造成犯罪屡禁不止的表象。
  当然,宽严相济中的“严”不等同于重刑主义,但是通过对重刑主义的分析以及历史上“从严”的实践,对理解现代刑事政策中的“严”仍具有启发和借鉴,借用唐律的说法,所谓“举重以明轻”。对宽严相济中“严”的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提出了几类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等,如何掌握从严从重打击上述犯罪,笔者认为,要避免重刑主义的思想,切忌越严越好,越走越远,以致超出了法律或罪刑相适应的根本界限。
  (3)“宽严相济”的含义浅析
  宽严相济的含义,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区别对待,宽与严分别适用,对某些犯罪或情节从重处罚,对另一些则从轻处罚。这种理解从我们刑事政策的历程来看是对以往强调严打刑事政策的一种调整,可以说有其积极一面。但本文认为,宽严相济并不是宽严并用,“相济”更不等同于“区别”。如上文分析,其实宽与严的区分自古即有,从古今中外的法制历史来看,宽与严的区分其实也是法律的一种内在属性,在古代叫做罚当其罪,在现代刑法上则叫作罪责刑相适应,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因此,若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仅理解为宽与严的区分适用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本文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重点在相济,相济者,相辅相成,相结合,相互助益之谓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一的一个政策,而不是宽与严两个刑事政策的简单相加。
  对此,从政策演变的角度上来看,从“严打”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我国传统的“刑罚世轻世重”[18]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19]的思想来理解,用现代的话来说,刑罚适用的轻重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形势的变化和地域环境的差异来决定,进行全面权衡,在国家刚刚成立,百废待兴的时候,刑罚宜轻;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社会经济较为平稳的时候宜宽严适中;而在国家处于变乱时期,应严刑峻罚。如,严打政策的出台,是基于当时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而随着国内近十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总体稳定性的提高,党中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这也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式趋于安稳,因此将以往的严打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这个过程来看,如果将严打政策的实施看作为“刑乱国用重典”的话,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可理解为“刑平国用中典”,其基本含义是要从宽从缓用刑,宽字当头。因此,这样来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话,则严打政策将不再能被包容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其不应与宽严相济中的“严”相等同。从司法实践来看,将宽严相济作为一个整体的政策理解,就是要在适用刑罚的时候,总体从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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