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学浅析/旷继东(8)
有观点认为,宽严相济的一个含义是“对于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21],对此,本文认为在现实操作中是难以作到的,或者说在这种情形下,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将成为一个难以界说的哲学命题,并不为普通司法者所能掌握。譬如,对于未成年人贩毒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呢?对未成年人,应当从宽,而对于毒品犯罪,应该从严,如何相济?比一般贩毒案判轻,比未成年人犯其他一般罪判重是否就是宽严相济?但这样的判决结果其实仍然只是体现了严的一面,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的情节,对未成年人贩毒案判决重于未成年人犯其他罪,体现的仍然是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或许说,这种判法至少比纯粹的严打政策,对毒品犯罪不管是否具备从轻情节一律严判,体现了宽的一面,如果这是适用宽严相济的正确途径的话,笔者认为,这恰恰证明了上文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比严打刑事政策体现宽的一面的统一政策,是“刑平国用中典”思想的延续。简单化来理解这种“相济”的情形,也是最便于普通司法者操作的方法,就是按以往的刑事处罚结果全部减轻一档处理,其结果将在实质上等同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的结果。
四、从建设和谐社会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22],因此,建设和谐社会也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标。下面本文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对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分析。
首先,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应该是和谐社会最权威的解读。那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呢?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个内容宏大,包含广泛的政治理想,是另一种融合了当代各种进步社会价值元素的“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全社会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刑事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中的一环,如何改革完善当然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用和谐社会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评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标准,则可以用两个“凡是”作概括:即司法机关在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凡是能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做法都是正确的,凡是不能促进甚至对建设和谐社会起反作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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