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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学浅析/旷继东(9)
  从上述两个“凡是”以及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来看,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作为和谐社会第一位的目标即民主法治,其基本的要求是法律至上,所谓“法律就是国王”,在法律之上,不应再有任何形式的“政策”存在,更不能将法律看成一种治国的“武器”、“工具”,因此,作为法治社会或以法治社会为追求目标的一员,应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抵制任何企图突破法律界限的做法。如何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本文已在上文作详细分析,不再赘述。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宽与严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否则将南辕北辙,离和谐社会越来越远。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应尽量减少政策在适用法律领域的影响,探索政策法律化的实践,使法律超越“武器”、“工具”的地位,成为法治社会的主体。
  其次,作为和谐社会第二位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基本的要求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过程中保证个案的公平,罚当其罪,使罪责刑相适应。公平正义,就是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能以贯彻宽严相济为借口,对同样的犯罪,时宽时严,或者在不同的地区宽严差距过大,甚至任意出入人罪。事实上,个案公平是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任何“稳定压倒一切”或“公共利益至上”的理由都不应该以牺牲个案的公正审判为代价,而这在我国常常成为例外。如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或者舆论关注的案件,法院往往为了“平民愤”而简化程序,从重从快处置犯罪人,这实质上非法剥夺了犯罪人一部分的合法权益,导致个案的不公,虽然在短时间内,“民愤”得以平息,看似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长此以往,法院的判决却难以得到民众的普遍信赖,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正确实施,以致全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动摇。
  第三,作为和谐社会表现之一的安定有序,也就是社会稳定,这当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从司法角度来说,其前提则是要保证法律的稳定以及法律适用的稳定,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要尽量保持宽严适用标准的统一和稳定,不能错误地将宽严相济理解为刑事政策的灵活多变,与个人理解的“社会形势”同步变化,动摇法律稳定的根本,也难以达到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



[1]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2002年10月第1版,第34页
[2]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法理学(第二版)》,2004年08月第2版,第390页-第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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