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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武林”?――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视运营/尹伟(4)

四、品牌塑造

  电视媒体有先天的、无可替代的传播优势,本身拥有许多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业标识,只要稍加运作就会成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
  具体到河南电视台,一方面对于台标及文字(大象图形及“河南电视台”文字),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向版权局以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台标及文字作为对外通用标志,在拍摄现场、主持台、笔记本电脑、舞台、背景等广泛使用。这样以来,以优秀节目的播出来强化台标的品牌价值,从而提升电视台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对品牌因素如节目名称、标志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品牌知名度,借助品牌来吸引广告投入,使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现在国家日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拥有了知识产权这个武器,未来必将成为行业的“武林盟主”。“武林风”被抢注吹响了电视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号角,“武林”之争,最终体现的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攫取。电视媒体应当加大对核心资产的保护,尽早结束“有制作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的现象,通过对知识产权合理的开发利用,拓展电视媒体更大的盈利空间。

―――此文被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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