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元化的国有土地制度/奚正辉(5)
其实研究小产权房,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禁止人去买这些房屋,而是怎么会产生小产权房。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吗?回答是肯定不可以。出现小产权房,政府首先要检讨,政府是执法机构,但是其没有依法执行,执法不严,甚至纵容违法的现象很是普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没有当地政府的批地,没有当地政府的纵容,是万万建造不出来的。通常这些建设小产权房的单位都具有当地政府背景或者跟政府官员关系紧密。那么我们不难想象,小产权房很可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小产权房也不例外。小产权房的出现,也的确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
其实笔者是不赞同小产权房的,因为这毕竟是违法的产物,而且严重扰乱了商品房市场。房地产市场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主流,我们应该去保护这种制度,而不是去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去自我调解。当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国家应该加大土地供应,而不是限制土地的供应。小产权房的产生只能说明商品房还不够发达,房地产市场还够规范。
若小产权房各地大规模涌现,那么中央政府也需要检讨,说明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不能满足购房人群的需求,国家应该大规模的推进房地产开发,来满足人们的购房需求,跟上城市化进程的脚步。
对于现存的小产权房的处置,我们建议对于没有经过规划、审批的小产权房,大部分应当补办手续,极少数质量存在问题的予以拆除。有的开发商应补缴一定的出让金,住户则补缴一定的费用。出让金的大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民民主支配,政府按比例获得出让金中的小部分作为规划管理费用。给住户颁发房产证,以化解小产权房的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从而也还小业主一个安心的家。
2、宅基地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2007年,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而得名“画家村”。2002年7月1日,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海涛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当时,李玉兰还拿到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2006年12月,原房主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拒绝后,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2007年7月10日,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玉兰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玉兰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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