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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打伤,医院该赔吗?/万欣(5)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近于空白,而浙江省的探索值得肯定。从仅有的一些规定看,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仅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服务场所内的治安秩序的维护与管理,仍应由公安部门承担,如此分工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3、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仅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分析

  第一,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仅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是收益与风险一致的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医疗行为是一种非营利性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能从医疗服务收费中收益。目前医疗卫生体制又规定医疗机构的收费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标准。而这些收费标准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成本都达不到,更遑论安全保障成本,因此,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并不包括安全保障的额外费用。而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的财政拨款也寥寥可数,多数连支付医院职工半个月的工资都不够,更别谈什么安全保障费用。因此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医疗机构仅应对医疗服务场所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从合同义务的角度来看,医疗服务合同并不存在一纸书面的合同书来约定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一般认为,医疗机构的义务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有接受患者的要求,履行为其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义务;2、医疗机构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前履行告知,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3、医疗机构在为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义务;4、医疗机构有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的义务;5、医疗机构有保护患者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的义务;6、医疗机构有转诊的义务。”(邓利强主编:《医疗法理案例评析》,高等教育出版社,P27—31),并未将安全保障义务列入医疗机构主要义务之中。
  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笔者认为此附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这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均得到认可。
  1984年7月18日,一男子闯进美国加利福尼亚圣伊西德罗一家麦当劳快餐店举枪射杀了21人,后被警方击毙。死者家属后来起诉麦当劳要求赔偿,法官认为作为一家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只应对顾客承担一般程度的注意义务,不可能要求其对于歹徒持枪射击的恶性刑事案件承担防范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我国,2000年11月11日南昌市农业银行洪城分理处遭6名蒙面持枪歹徒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一涂姓储户被枪杀。涂某家属提供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因6名被告人均无个人财产未果,又以“储户与银行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对其营业场所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为由,要求该行承担赔偿责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洪城分理处的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营业大厅发生的有预谋的有组织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原告认为依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对进入营业大厅的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被告还负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储户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并以涂某的死亡系被告违约,继而得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实际上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随意扩张,其赔偿理由法院难于采信。”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江西高院。江西高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银行的暴力犯罪发生率比医疗机构显然更高,因此较之医疗服务场所,银行无疑应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于有预谋的、有组织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所导致储户的损害后果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要求医疗机构对于发生在医疗服务场所内的有预谋的、有组织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能够预料并加以有效防范,显然更超出了医疗机构的附随合同义务。因此从合同附随义务的角度看,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也仅应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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