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被打伤,医院该赔吗?/万欣(7)
其次分析县医院行为的过错与患者遭受犯罪行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某种作为义务,因为没有实施或者没有正确实施作为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法律上对不作为的责任是有一定限制的。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其所违反的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某种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之认定应当注意:对经营者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应当从“是否加害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层面加以理解,而应当从“如果经营者达到了应有的注意程度、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作为行为,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角度来理解。如果经营者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作为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或者可以减轻,则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则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假如(but for)没有被告的过错行为,原告的损害就不会发生的话,那么被告的过错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医院探视制度虽然规定“探视同一个患者每次不得超过两个人”,但是犯罪分子们在进入医院时并不会暴露自己的犯罪意图,声称都是探视被上诉人,因此医院并没有办法依照上述规定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医院。而医院保卫科工作制度第六条虽然有“加强院内检查、巡逻、预防犯罪破坏活动和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的规定,但是犯罪分子们在未实施犯罪活动之前仍然表现为普通人,保安人员根本无法识别犯罪分子的犯罪企图,也没有检查普通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即便县医院积极履行了探视卡,登记等义务,患者被打伤的事件仍会发生,也并不会减轻。因此笔者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也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服务场所仅应承担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县医院对于发生在该院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突发性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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