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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问题研究/孟琳(6)
(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通过以上对现状和原则的分析,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中刑法体系的完善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在属于刑法调控的范围内,应在宽严相济的原则下,协调不同刑种的运用。其次,从外部看,应加强刑法和其他平行社会调控手段间协调,从经济犯罪产生的源头上杜绝犯罪,防患于未然。现分述之。
1.刑法内部以经济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为主
(1)废除死刑,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
  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要让民众接受并具可操作性,必须提高法定刑,目前中国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是22年或17年,这样低的处罚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因此,在死刑废止后,应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这不仅可以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多少可以缓冲民众的压力。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就曾表示中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2)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
  对于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罪等易激起民愤的经济犯罪既难起到预防作用本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在废止其死刑后应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而且,应该提高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例如可以将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提高到“四分之三”。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可将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由10年提高到20年或30年。甚至可以对本该适用死刑的某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情形,在废止其死刑后,禁止适用减刑或者假释。立法机关也可以在必要时,授权法官可根据犯罪人之罪行排除减刑、假释的适用。
(3)设立单独经济刑法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法治环境逐步改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经济刑法典,把所有的经济犯罪单独加以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分散的经济刑法规范在一般预防功能上的缺陷,而且由于届时经济已经发展到比较稳定的程度,单独规定经济犯罪的刑法典,既可以保持其法典的稳定性的固有特性,也便于公众了解和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内容不相协调、罪刑关系矛盾失衡的情况。
(4)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重适用力度
  作为一种非暴力型的犯罪,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主要是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一般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经济犯罪适用中短期自由刑就可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另外,对经济罪犯适用长期自由刑国家需要花费较多的经济投入,如果再同时判处财产刑,既惩罚了经济犯罪,也能使国家、社会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因此,笔者主张综合使用自由刑和财产刑这两种制裁手段。应当对经济犯罪广泛适用包括没收财产、罚金以及剥夺资格刑在内的各种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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