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与对策/刘海洋(5)
三、人力资源的管理应专业化、规范化
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粗放,缺少计划性,档案不健全,资料不完整这一状况应尽快改变。应精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化人力资源管理;有计划用工避免随意化;建立健全台账、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员工入职录用、离职等相关手续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
包括劳动合同的管理、入职离职的管理,工资制度,违章违纪管理制度等。要加强这些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审查,确保其效力。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显然企业必须将上述规定按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试用员工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些情况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等。
五、加强证据意识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必须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如企业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交与员工后应保留相关的签收簿;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要有相关的档案资料来证明。许多企业的大多数制度出台时并不公示或者公示随意不规范。如发一文件、采取开会宣读一下、在公共场所张贴等,但这都不能保证每个员工都知晓公司的公示内容。必须确保员工知晓。
在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必须为企业规章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企业提供的员工培训予以书面记载和提供事实举证。比如,企业与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员工的培训必须符合“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等条件,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争议,企业须能出示与培训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培训方开的发票等,才能证明对劳动者确实进过培训,确实支付过相关费用,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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