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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标准解读UCP600第13条权义分析/居松南(7)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运输单据的出具方做出了要求。代理行为在现代商业社会是广泛存在的,运输单据现在一般都由代理出具,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本人承担。作为单据的出具方在清晰地显示自己的身份时,一般均代表船长、船东、承运人等签发,所以由非上述人出具的单据是UCP600所许可的。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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