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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连环杀人案姜浩淳事件”及“死刑存废”争议动向考察/杜向前(4)
14、一个人的生命对于我们生活的地球来说微不足道。虽然杀人犯无视人们的生命,但作为国家无视人的生命却是错误的。国家应通过制度引导以张扬生命价值。

五、韩政府对“死刑存废”持慎重的保留态度

  死刑制度因其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性而应予废除,还是因基于其维护社会秩序功能以惩罚暴力犯罪而应予保留?死刑制度是否具有扼制犯罪的效用?对犯罪者人权保护及受害者人权又能从何得到保护?针对暴力犯罪刑罚,其理论基础是罪罚等价的报应论还是教化论?是优先考虑社会正义,还是优先关注人的尊严?韩国内社会及学界关于死刑存废争论一直不断。
  韩国司法判例实践对保留死刑制度持肯定态度。“死刑存废”与否问题将根据国家发展及国民道德感情等因素从立法层面进行考虑,刑法等法律规定死刑这种刑罚方法是基于死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功能而作为国家刑事政策规定的。从本质上说死刑并未违反宪法规定,从目前来看废除死刑为时尚早。韩宪法裁判所及韩大法院对死刑制度持肯定态度。
  韩国法务部有关负责人称2004年柳永哲事件和2006年郑南奎事件时,提议恢复死刑的舆论势头很强,但仍未能阻止停止执行死刑的趋势。由于围绕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恐怕不能因为姜浩淳事件而恢复执行死刑。
  韩大法官候任人选申鎔哲(音译)2009年2月9日就有关死刑存废问题表示,其个人认为考虑到人类尊严及错判的可能性,死刑制度都有必要用终身刑来代替。申候补在国会大法官人事听证会前提交的书面答辩中称因为反人类伦理的犯罪的存在,考虑到国民感情,在考虑死刑存废问题时应慎重做出决定。



(整理翻译于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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