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郝芸(4)
在我国现阶段,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典型案例、教学参考案例及法律职业人员参考案例外,案例一般散见于各法院的判决书中,公开程度非常低,除了当事人、律师及法院内部人员外,一般不予公开。但是,一旦我国确立了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法源地位,则必将以公开、规范的形式发布司法判例,这就有助于其他国家了解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从而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
(四)实行判例制度有助于加深对外国司法判例的理解,从而正确有利的适用外国法
通过冲突法选择准据法予以适用,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我国来说,如果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又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则必然要求我国承认其判例的渊源作用并直接援引有关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而正确深入的理解外国判例是合理适用外国法的前提,尤其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更不得不考虑香港法律承认判例的问题。
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多是陈述案情、采纳证据材料、说明违反何种法律的何条规范,如此种种,均是对法律明定要件的重复,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也多是对疑难案件的批复,缺乏创设性,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根本有云泥之别,而判例之所以成为一种法律渊源,就是因为判例阐明了某些在成文法中隐含的甚至缺乏的法律规则或者原则。一旦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将会加强对外国判例制度的系统研习,并将会推动相关司法文书改革,在判决书中重点强调法律的知识、解释和推理,阐明法律理由,这都有助于加深对外国司法判例的理解,从而做到知己知彼,不但能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正确有力的维护我国的利益,还能妥善的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二、建立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法、德、日等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借鉴
判例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中,已经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巴迪福就认为,法国的国际私法(冲突法)是以法国民法典第3条为基础,并采用法院判例而建立起来的。德国、日本的现代国际私法也重视判例的作用。6日本著名国际私法学家池原季雄主编的《涉外判例百选》,精选了一百多个日本处理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判例,对每一个判决及其法律依据作了仔细的分析,自1967年在《陪审员》杂志增刊发表以来,很受日本国际私法学界和审判机构的重视,将它作为处理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7他还认为,判例类属“其他法源”,对那些《日本法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不便适用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另外,荷兰也很重视对判例的汇编和研究,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没有成文的冲突法规定,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事实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荷兰缺乏正式的“遵循前例”规范,司法实践的状况是比较混乱的。为了改变这种混乱状况,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荷兰司法工作者协会中成立了一个“国际私法工作小组”,负责为法官们判案提供咨询,并努力制定出标准判例,有关国际离婚判决的一系列规范就是这样被设计出来的,而且还促成了1981年荷兰《国际离婚法》的起草与颁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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