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丁泽伟(6)
3、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指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存在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这些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由于审计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始终不能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100%的绝对保证。审计风险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其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财务报表自身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其二,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风险的存在。现代审计以会计抽样技术为基础,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意见,它只能保证最大几率的正确性(统计抽样允许合理误差),只能揭示影响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重大事项,而不能保证将会计报告中所有的错误都揭露出来,只要这种误差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上的可靠性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在报表使用者容忍的范围内,该误差就被认为是允许的,不会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其三,特别是当企业管理层参与舞弊的情况下,报表中的错报更加隐蔽,即使注册会计师完全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也不能保证发现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舞弊行为。
4、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执业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表明注册会计师本应该通过设计合理的审计程序、选派恰当的审计工作人员、正确地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而未能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通过对以上四个概念的简单解析,我们可以得出但不限于以下结论:
其一、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风险一定存在,不能避免;
其二、审计风险是现代审计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避免;
其三、存在经营风险并不一定导致经营失败;
其四、发生经营失败并不一定说明审计失败;
其五、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有关;
其六、经营失败的责任在于企业管理层,审计失败的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即企业管理层对经营失败负责,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失败负责。
显而易见,正确认识并区别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及大小的重要尺度和评判标准。
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6号法函发布以来,司法实践中,在各种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均以其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一些法官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只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作为会计师抗辩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为此,审计界和法律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执业准则》的性质和地位,注册会计师能否依据《执业准则》进行抗辩。本文认为,产生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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