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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认定/丁泽伟(9)
  其三、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息担保责任,是对一种可能出现的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其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是被审计单位而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对象合法性和公允性的确信,要受制于被审计单位事前或事后的其他行为。公开何种信息、何时公开均由被审计单位决定。有鉴于此,如果法律一方面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归责于会计师事务所时,又不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时主观是否有过错,这无异于让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显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所以,我们建议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四)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7]12号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该条全面采用了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有效解决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诸多难题。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选择的结果。作为司法机关,司法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天平的平衡,仍是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的。




参考文献:
1、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
3、郭锋主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6、文光伟:《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5月版;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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