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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商家泉(6)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八、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的情形
1、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全或无效;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法规保护
(1)超期:商标:10年未续展;发明专利过了20年,实用新型超过10年,著作权作者死亡50年
(2)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九、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 权利人忽视备案,影响监管效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而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实施海关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却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二) 权利人消极维权,给海关执法带来困难
去年,一家贸易公司向佛山海关申报出口汽车制动摩擦片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商标专用权。海关先后两次与权利人的代理人联系,但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批汽车制动摩擦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显然,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最终使海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涉嫌侵权货物只能被放行。此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与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等消极维权情况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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