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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商家泉(7)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效,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权利人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时,要求非常迫切,而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三)保护自己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海关产权知识保护是把“双刃剑”。有关企业在扎紧“篱笆”,寻求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自觉约束行为,切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依照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1年内有2次或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将降至C或D类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知识产权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从而避免因非恶意侵权而被海关扣留货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特殊情况
(一)驰名商标的特殊海关备案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它比一般商标的特殊之处在于,可以跨类别保护,保护范围扩大,不限定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那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海关备案,在海关查处时是否能够扩大保护范围呢?也就是我海关备案的驰名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但海关也可以查处化妆品?对此,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我认为,对于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海关备案中,应当予以注明,之后查处过程中可以进行跨商品类别查处扣留,对于没有在海关备案中注明的,需要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商标驰名的相关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商标局或商评委裁定书等,海关可将相关货物予以查处、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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