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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唐青林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含义及分类

  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其特点是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该特定人必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以竞业禁止法律效力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的人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行为,即特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直接来自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雇员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特定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做出竞业禁止的约定,使一方或者双方互负不竞业义务。

  (二)法定竞业禁止

  1、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竞业禁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4、国有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

  《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约定竞业禁止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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