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研究之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丁泽伟(8)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保护他人之法律,系指保护他人目的之法律,即指任何以保护个人或特定范围之人为目的之法律而言。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证券法》或《注册会计师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则就应当承担对利害关系人的赔偿责任。而至于如何赔偿、责任划分等则是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的性质。
结语
无论是会计界,还是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由于观察视角的不同、研究路径的不同,出现不同的学说。但大致都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约责任之路径,一是侵权责任之路径。通过以上本文之探析,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与其它侵权行为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因果关系、原告举证等方面存在特殊情况罢了。因此,作者认为侵权之法理更为符合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特征,且责任划分、举证责任等都是司法实践要解决的问题,并不影响侵权性质的定性。同时,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下,能够通过制度安排解决上述问题,没有必要通过理论创新并选择第三种责任来界定其责任性质。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7月版;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7月版;
5、白岱恩:《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9月版;
6、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
8、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
9、郭锋主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10、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1、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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