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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视角定位/欧锦雄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视角定位

欧锦雄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英美法系的代表理论为: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前苏联和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和非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在这些因果关系学说里,不少学说备受人们推崇,但是,由于犯罪现象纷繁复杂,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客观联系千奇百怪,因此,备受推崇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双层次因果关系说以及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等因果关系理论均只能较为模糊地论述各自的主张,这些理论抽象地阐释了各自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似乎在客观上解决了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遇到了稍为复杂的、与因果关系有关的疑难案件,司法人员就会束手无策,或者各自根据自己的理解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来阐释案件。对于同一种案件,若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来阐释,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执法的不统一。为了使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我们有必要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和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在下文中有时简称“事实因果关系”)是指在现实的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关系。法定的刑法因果关系(下文中有时简称“法定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危害行为引起法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关系模式。因果关系是否是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重心是法定刑法因果关系?还是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须搞清的基础问题。
  我国刑法学的通说将因果关系排斥在犯罪构成之外,因此,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主要是研究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我国通说从事实角度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它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任何人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就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可见,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的作用表现在:它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基础。研究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寻找到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科学判断标准(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具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才算是具有了事实的刑法因果关系),以及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了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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