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16)
“就在2007年走向岁末的时候,Five Rivers不仅已经几乎彻底没有了雇用工人而且也几乎彻底没有了活干。” 在这一刻,本案中对来自中国的涉案彩电的最早的惩罚手段(临时反倾销措施)从2003年8月开始实施起已经有了整整四年多。
c.小结。
本案中针对中国涉案彩电的反倾销临时措施和最终裁定实施的征收反倾销税,是实实在在地实施了。决定采取一项反倾销措施是容易的,但是要通过政府行为来为一个自由市场的没落的竞争者带来一次新生是困难的。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情。我们确实看到,针对本案申请人Five Rivers的中国竞争对手的反倾销措施从最早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开始已经实施了四年多,但是,这些政府措施的实施并没有改变Five Rivers的不幸命运。
John H. Jackson 在他的论著中谈到反倾销法律时曾作出如下评论:在有些反倾销案例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不公平竞争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但是在另外一些反倾销案例中人们也开始产生对反倾销案件的质疑,这种质疑就是,实践中所谓的对竞争对手不公平竞争的指责实际上只是与进口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内厂家企图逃避公平竞争的借口而已。 在本案中,与其说是因为来自中国的进口彩电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还不如说是因为其自身的经营管理落后和严重缺乏产品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严重缺乏市场公平竞争能力,才导致了本案申请人Five Rivers的破落结局。
反倾销措施的某种程度上的滥用使我们看清了一个事实:那些渴望从政府官员获得庇护的所谓的进口倾销行为的受害者,在政府官员眼里都是他们获得政治选票的选民;而那些在反倾销案中的真正的受害者,往往是参与进口国市场公平竞争的外国出口商。 也许,进口国消费者无形中也成了这些反倾销案的实际受害者,因为在进口国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进口国消费者往往就无法再享受质优价廉的外国进口产品。
(五)关于中国彩电倾销事实的认定方法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分析
A. 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的认定倾销事实的方法。
我们在上文已经说过,美国商务部在发布反倾销令之前,首先要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就涉案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的反倾销令的发布,将基于经调查确认的两个方面的事实:
一是,商务部最终裁定认为涉案进口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二是,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认为涉案进口产品的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行为已经对美国国内相同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或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这两个方面的事实必须同时得到认定才能最终确定涉案进口产品的倾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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