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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19)

  于是,美国法律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叙述就成了反倾销案件中对付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有力法宝。特别是对于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屡试不爽,一试一个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条款就是为那些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国家度身定做的,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共产主义经济制度在法律上的否定,是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分歧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延伸。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陈述,取而代之的是“特殊市场形态”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有关确定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中,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第6条以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的协定》授权成员国对存在特殊市场形态的出口国产品按照可比价格来计算,这个可比价格是涉案相同产品在第三国的正常价值,或者,这个可比价格是按照反倾销调查机关认为合适的会计成本构成的方法计算出来的。 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的协定中并没有对“特殊市场形态”的含义做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实际上给予了成员国自由适用“特殊市场形态”的很宽松的法律空间。由此,也给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针对诸如中国 这样的出口国频繁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开了绿灯。美国反倾销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件下的反倾销调查作了不厌其烦的规定。美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案件中扮演了一个魔鬼的角色。

  C. 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魔鬼手中的大棒。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美国政府机关认为,在这样一些国家,其经济运行不是基于市场成本原则或市场价格构成,因而其商品的销售价格并不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 如果一个国家被美国政府机关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中,针对这个国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所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就适用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
 
  根据以上定义,判断某一外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权掌握在美国政府机关 手上,其判断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但是,美国反倾销法中并没有指出哪些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反,“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存在于美国反倾销的案例当中。即一旦某个国家在美国反倾销案件中被美国商务部裁定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美国以后的涉及该国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将继续视该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既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为了限制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保护美国国内相同产业的利益,那么,作为反倾销案件申请人的美国国内厂家当然乐于看到涉案的进口产品经调查被确认存在倾销事实。而一个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里不按照资本主义市场原则进行生产经营的外国出口商,当然应当对其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条款,以采取其他替代方法来确定其商品的正常价值,并且,对美国国内厂家来说,这种替代方法最好是能够更容易地提高涉案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从而更容易被发现其正常价值高于其出口价格并导致存在倾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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