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案件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幽灵/李少军(20)
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某一外国的经济“没有按照市场成本原则来运作”?或者,美国商务部将基于何种具体因素来判断在针对某一国的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应当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我们还可以问,中国的市场经济要发展到什么时候,中国才符合美国商务部所认可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研究了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关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例举了六个因素来判断某一外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i. 该国货币可以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的自由程度;
ii. 该国雇佣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劳资谈判来商定其工资水平的自由程度;
iii. 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可以被允许在该国投资的自由程度;
iv. 该国政府对该国企业的国有化程度或对该国生产环节的控制程度;
v. 该国政府对该国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或在该国企业的产出和定价方面的控制程度;
vi. 美国政府机关认为应当予以考虑的其它方面。
以上六个列举的因素能够解决我们提出的问题吗?
尽管美国反倾销法列举了上述六个具体因素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上述每一个因素在法律上都留了一个“活口”:“自由程度”,比如“该国货币可以被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的自由程度”。“自由程度”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含糊的表述。一个国家的货币可以被自由地兑换成其它国家货币究竟要自由到那个程度才符合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征? 是否要求该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对货币兑换完全不予监管才是自由兑换?如果该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可以对货币兑换予以监管,那么,监管到那个适当的程度才不至于被美国商务部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特别是,上述第六个因素中,所谓“美国政府机关认为应当予以考虑的其它方面”实际上给了美国商务部一个超级权力。美国商务部利用美国反倾销法所授予的这个超级权力,可以有很大回旋余地来衡量某一国家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某一个既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应当被赋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美国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特别是,当涉案进口产品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时,美国商务部确实扮演了一个魔鬼的角色,而“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就是这个魔鬼手中的大棒。
当前,美国商务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出具一个官方的名单。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例中保留了一份非正式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这些国家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中国、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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